答:对企业整体关停、整条生产线淘汰、有明显节能效果的单台(套)设备淘汰等项目,且新腾出用能空间在3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列入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企业的生产线或主体设备已整体拆除或废毁、不具有生产能力(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淘汰的生产线或主体设备未转移到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地区的证明或承诺;
4.已通过市或县(市)区的淘汰落后产能验收。
二、优惠政策
市财政根据项目新腾出用能空间,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200万元。
政策依据:《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4〕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