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1.经认定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40万元资助;
2.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
3.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
(上述资助经费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企业研究院
1.经认定的市企业研究院根据认定年度前3年的研发经费总和,最高给予100万奖励(等同年度内已获得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视同本条款奖励);
2.省企业研究院参照市企业研究院奖励办法,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奖励(等同年度内已获得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视同本条款奖励)。
三、博士后工作站
1.经认定的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站,若属市直及部省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6万元资助;属县(市)区单位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3万元资助,所在县(市)区财政不低于1:1配套;
2.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每年给予设站单位资助10万元。
四、院士工作站
1.经认定的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2.经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20万元;
3.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30万元。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甬组通〔2010〕38号)、《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专〔201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