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宁波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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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装备产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20

甬经信装备〔2017〕234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为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甬财政工〔2012〕855号)、《宁波市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甬经信装备〔2017〕162号),决定开展2016年宁波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2016年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及新设立军事代表室的,按照《宁波市鼓励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甬财政工〔2012〕855号)执行。

(二)2017年获得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按照《宁波市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甬经信装备〔2017〕162号)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没有发生失泄密事件;

(三)有健全的财务等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四)自愿纳入军民融合行业统计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16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新取得军工资质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等级提升或复评通过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新设立军事代表室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报浙江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仅需报送第(一)、(七)材料。

四、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整理填报相关材料,以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报送给属地经信部门。

(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后,于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报送给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补助意见,经公示后下拨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的材料应经脱密处理,确实无法脱密的,按甬经信装备〔2017〕162号文件要求办理。

联系人:市经信委装备办 寇全喜,联系电话:55882776、13805852426,电子邮箱:723944026@qq.com。

 

附件:1.宁波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

      2.宁波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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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1.宁波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doc

2.宁波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示范基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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